《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于2000年6月26日經建設部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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